(2017)陕0125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正佳家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户县鑫阳包装材料厂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正佳家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户县鑫阳包装材料厂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236号原告:西安市正佳家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展辉,户县甘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县鑫阳包装材料厂。经营者乔西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正佳家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户县鑫阳包装材料厂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正佳家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正佳家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西安市正佳家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