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4民初381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0岁。被告:赵某某,女,现年40岁。(系被告李某某妻子)原告刘某某诉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刘建川审判员  孙保元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