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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毅与宾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宾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417号原告刘毅。被告宾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与被告宾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毅在收到本院关于补交转普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