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毅与宾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宾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417号原告刘毅。被告宾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与被告宾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毅在收到本院关于补交转普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