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9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云君与周继展、李岱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君,周继展,李岱霖,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139号原告:李云君,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继展,男,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李岱霖,成年,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8号。原告李云君与被告周继展、李岱霖、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云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李云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8时许,李积成驾驶的“五菱”牌鲁Q×××××小型面包车与李云君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李云君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