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延锁与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锁,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118号原告:王延锁,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局子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锁诉被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共计5100元(原告已预交10200元),由原告王延锁负担。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朴艺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