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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景彦与勾兴斌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19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景彦与被执行人勾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吉012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7644.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吉012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