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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1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朱斌与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50号原告朱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姬鹏程,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长健,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诉被告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朱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斌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红审 判 员  李 璐代理审判员  尤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