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鼎升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宁园**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杰,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法定代表人刘明智,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1572.3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01572.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房产,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 洪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东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