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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视高分社与祝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视高分社,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视高分社。委托代理人:辜毅恒,女,生于1990年4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祝鑫,男,生于1975年9月13日,汉族。本院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2163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视高分社与祝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