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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某某、江西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江西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等47人。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77年12月21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05443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某某等与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赣0827执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位于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云岭工业集中区)实训楼三楼的部分机器设备(有查封财产清单及现场照片)。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位于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公司内实训楼三楼的被查封的机器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