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汤剑飞与郭达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剑飞,郭达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044号原告:汤剑飞,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达芝,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剑飞与被告郭达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剑飞经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