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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向文锋与建始县景阳镇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文锋,建始县景阳镇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413号原告:向文锋,男,生于1964年4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始县景阳镇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始县。负责人:尹友峰,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向文锋诉被告建始县景阳镇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文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文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文锋负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德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