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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邱某,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案款23888元。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邱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执6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倪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