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民初513号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195631.53元,并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1520761.43元,共计13716392.96;3依法确认原告对年产20万吨有机硅项目一期工程A1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3716392.96元内享有建设工程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名称为年产20万吨有机硅项目一期工恒A1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了A1标段的所有土建、安装等工程,结算以双方核定的工程结算数据为准。2012年3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进行了补充。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申请人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工业园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工业园区,该工业园区属集宁区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郁殿军审判员  隋新建审判员  安利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