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姜喜凤与郅雪峰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喜凤,郅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姜喜凤,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吕淑兰,女,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姜虹,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郅雪峰,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喜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郅雪峰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金志学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杜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