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邵蕊蕊、邵德华等与郑春亚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蕊蕊,邵德华,郑春亚,律佳佳,秦平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235号原告邵蕊蕊,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邵德华,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袁永强,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春亚,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律佳佳,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秦平义,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邵蕊蕊诉被告郑春亚、律佳佳、秦平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邵蕊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春亚、律佳佳、秦平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蕊蕊、邵德华请求判令:被告郑春亚、秦平义支付原告租赁费(当庭由30万元变更为)2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钢管等建筑机具租赁生意,被告秦平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后经过双方清算,被告郑春亚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律佳佳在欠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租赁费无果成讼。被告郑春亚、秦平义、律佳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经营租赁钢管扣件模板生意,经律佳佳介绍与被告秦平义认识。2015年7月7日,由二原告经营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万晟钢管扣件模板租赁站(甲方、出租人)与被告秦平义(乙方,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租用甲方的钢管、顶丝等;双方对租金计算进行了约定,租金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出租义务。后经双方结算,2016年5月4日,被告郑春亚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钢管租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分3个月还清。郑春亚,2016.5.4。担保人:律佳佳”。后因原告催要无果成讼。另查明,驻马店市驿城区万晟钢管扣件模板租赁站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原告邵德华为注册登记经营者,原告邵蕊蕊实际经营,现该租赁站已经注销登记。诉讼中,原告称被告秦平义与被告郑春亚系翁婿关系,二被告共同租用原告钢管、模板等,原告提交微信截屏,用以证明被告郑春亚系共同租用人,被告郑春亚认可欠款数额并愿意还款。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5万元,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25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在卷,经当庭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出租义务,被告秦平义在使用租赁物后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属违约行为。双方对租赁合同产生租赁费进行结算,尚欠租赁费30万元,被告郑春亚向二原告出具欠条,因此被告秦平义、郑春亚下欠二原告租金30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扣除诉讼中,被告支付5万元,剩余25万元,二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关于原告请求的支付利息的问题,双方经过清算后,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且被告郑春亚在还款计划中称愿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7年1月5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律佳佳在欠条中签字担保,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因保证方式和范围及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应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律佳佳应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秦平义、郑春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蕊蕊欠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律佳佳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平义、郑春亚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07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灵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