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谷德河与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密市鑫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德河,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密市鑫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市怡馨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1374号原告:谷德河,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谷少村,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原告谷德河之子。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朱亚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新密市鑫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培龙,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秋峰,系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密市怡馨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南段东侧。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改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当天新密市怡馨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收取了暖气初装费9839元,后新密市怡馨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新密市鑫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暖气初装费983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0年11月17日,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作出郑价公(2010)3号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收取暖气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暖气初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密市鑫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谷德河暖气初装费983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改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莹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