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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亚龙与深圳市安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龙,深圳市安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729号原告:宋亚龙,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被告:深圳市安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亚龙与被告深圳市安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宋亚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亚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亚龙负担。审判员  苏乐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书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