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政、北京万巽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北京万巽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巽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戈,王艳玲,赵进,海如(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148号申请人:李政,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颖,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万巽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进。被申请人:北京万巽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代表人:赵进。被申请人:王戈,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王艳玲,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赵进,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海如(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法定代表人:刘思岑。申请人李政与被申请人北京万巽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万巽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申请人王戈、被申请人王艳玲、被申请人赵进、被申请人海如(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7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李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万巽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万巽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申请人王戈、被申请人王艳玲、被申请人赵进、被申请人海如(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745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