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占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0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某,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和合乡黄金村枫树*号;2017年1月10日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牙科诊所非法行医,并因此分别于2012年2月14日、2016年8月22日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2017年1月9日,被告人占某某在本区惠南镇黄家路XXX号再次非法行医,并将患者王某某带至本区惠南镇黄家路XXX弄XXX号XXX室诊疗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占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