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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李洪飞因王海龙申请执行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异46号案外人:李洪飞,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金龙小区综合-门市-(1-2)-42。法定代表人:罗昭权,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王海龙与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洪飞于2017年3月13日,对本院拟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龙熙公司所有的鸡西市英琳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琳公司)家属楼(眼镜店)一、二层350平方米门市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洪飞称,1、法院拍卖标的名称错误,该房屋审批手续为鸡西市印刷二厂(以下简称印刷二厂)综合楼,而非英琳公司家属楼;2、案外人与印刷二厂于2003年8月26日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印刷二厂综合楼(即英琳公司家属楼),该楼建成后,印刷二厂拥有办公楼一侧一楼115平方米、二楼100平方米面积,其余均为案外人所有。现法院拍卖面积为350平方米��超出215平方米以外的另135平方米部分应为案外人所有,不应作为执行标的拍卖。有案外人与印刷二厂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和龙熙公司与英琳公司签订的《动迁补偿协议》为证。请求停止拍卖。王海龙称,英琳公司家属楼为印刷二厂与李洪飞联合开发。该楼西侧的门市一层115平方米、二层100平方米,为英琳公司所有,门市后身与原印刷二厂135平方米车间厂房相连接,面积合计350平方米,并形成独立空间整体使用,2003年至2009年期间整体对外出租给眼镜店经营使用。原印刷二厂改制后,车间厂房的产权为英琳公司所有。2010年11月份,龙熙公司与英琳公司签订动迁补偿协议,龙熙公司对英琳公司所有的该350平方米门市,以每平方米3万元单价予以动迁补偿,龙熙公司已取得上述房屋。有证人孙英、李树江、洪睿光证言及龙熙公司与英琳公司签订的《动迁补偿协议》、对执行标的现场拍照照片、本院(2007)鸡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鸡冠区企改办(2006)21号关于印刷二厂改制方案批复为证。法院拍卖的该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龙熙公司所有。请求驳回案外人异议。龙熙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昭权称,本案拍卖的执行标的与案外人无关。本院查明,王海龙诉龙熙公司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鸡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龙熙公司分期给付王海龙借款本息合计1500万元,于2015年1月11日前给付200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300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万元。二、龙熙公司如未按第一项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王海龙可在1500万元范围内,就剩余全部未给付款项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王海龙承担。2015年1月20日王海龙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鸡中法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龙熙公司所有的英琳公司家属楼(眼镜店)一、二层面积350平方米。经评估后,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公告,拟于2017年2月17日10时至18日10时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后流拍。2017年3月13日,案外人李洪飞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2006年11月份,印刷二厂改制为英琳公司。2010年11月12日,龙熙公司与英琳公司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龙熙公司对英琳公司所有的英琳公司家属楼(眼镜店)一、二层350平方米门市(李洪飞开发的楼下门市),以每平方米3万元单价予以动迁补偿,英琳公司将上述房屋及所属权、凭证交给龙熙公司。再查明,该英琳公司家属楼(眼镜店)一、二层350平方米门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即英琳公司家属楼(眼镜店)一、二层350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事实清楚。龙熙公司通过动迁补偿,取得了该英琳公司350平方米建筑物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拟证实,原印刷二厂135平方米车间厂房与家属楼一、二层215平方米门市连成一体,面积合计350平方米,形成独立空间并整体使用,为英琳公司所有。案外人提供的《联合开发协议》,不能证实其对执行标的拥有部分权属的主张,异议请求的依据不足,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洪飞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孙禹波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