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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刑初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朋,又名宋小六,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朋及其辩护人牛跃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宋朋因家庭矛盾与其姐宋某1发生争吵,后宋某1将此事告知其子蔡某7(男,本案被害人,殁年20岁,生前系蔡集派出所辅警),蔡某7带人到宿城区蔡集镇镇北小区宋朋家欲找其理论,因宋朋外出未果。随后宋朋得知此事,遂携带水果刀去找蔡某7。期间,宋某1到蔡集派出所报警,民警卓某带领蔡某7、汪某、张某1、蒋某驾驶警车前往镇北小区寻找宋朋。相遇后,被告人宋朋持水果刀捅蔡某7胸腹部,并追打汪某将其背部戳伤,卓某在夺刀过程中手臂亦被宋朋划伤,随后宋朋被民警制服,蔡某7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蔡某7系被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后大量失血死亡;汪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卓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水果刀等物证,处警记录等书证,证人宋某1、张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汪某、卓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宋朋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朋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就量刑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蔡某7及其母亲宋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宋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朋与其姐姐宋某1均居住于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镇北小区,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宋朋在亲戚家帮忙时听人议论其离婚一事,其认为是宋某1将此事告诉他人,遂打电话辱骂宋某1。宋某1将此事告知其子蔡某7(又名蔡亮,本案被害人,殁年20岁,生前系宿迁市宿城区蔡集派出所辅警)。蔡某7得知情况后,与其父母及同所辅警魏某一同到宋朋家中寻找未果。后宋朋得知蔡某7带人找其,遂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去寻找蔡某7。期间,宋某1到蔡集派出所报警,民警卓某带领辅警蔡某7、汪某、张某1、蒋某驾驶警车前往镇北小区处警。被告人宋朋持刀到该小区9号楼蔡某7家中寻找未果,即在楼下等候。后宋朋见卓某、蔡某7等人出警到现场,遂上前持水果刀刺戳蔡某7胸腹部,并追打汪某将其背部戳伤,卓某在夺刀过程中手臂亦被划伤,随后宋朋被民警制服。蔡某7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蔡某7系被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后大量失血死亡;汪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卓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宋朋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其在亲戚家帮忙时,听到别人议论其离婚事情,很生气感觉没面子,认为是其五姐宋某1跟别人乱讲,就打电话骂宋某1,骂的比较凶。后来接到蔡某7电话说要找其,其没有等到蔡某7,又打电话给蔡某7说去找他。后其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到9号楼蔡某7家找他未果,即在楼底等蔡某7。两三分钟后来了一辆110的面包车,车里下来五六个人,其中有一个民警,蔡某7穿着派出所保安的黑短袖,几个人往楼道里去,其就对着蔡某7说:“我在这了,你别往上去了。”蔡某7就往其这边来,其直接用刀戳了蔡某7一刀,戳到了上半身。跟蔡某7一起来的队员就拿伸缩棍打其,其用刀向其正面偏左一点的小伙子戳,他掉头往北跑,其拿刀追大概30米,从后面戳了他后背上部靠近肩膀位置一刀。之后其被警棍打、喷辣椒水,后来就被铐在树上。另供述,其拿刀是想报复宋某1家人,其反感宋某1总是搀和其家里事情。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被告人宋朋与宋某1、蔡某7之间的通话情况,与被告人宋朋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2.被害人卓某(蔡集派出所民警)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大概六点半左右,有个姓宋女子和她丈夫到所里报警,说她小弟因为家庭矛盾一直在电话中骂她,担心她小弟再闹事,请派出所去调解一下。其带汪某、蒋某、蔡某7、张某1四名队员开警车到镇北小区处警。到现场后,其准备上楼时,听到后面有声音,回头看到一名男子拿刀戳蔡某7。其上前夺刀时,男子持刀戳到其右手前臂。男子戳完后朝北边追汪某,追到北边广场西边一个草坪上,男子打汪某,当时汪某脖子上已经流血了。后其用辣椒水喷男子,用伸缩棍打他背上,用手铐把他铐在树上。姓宋女子是蔡某7母亲。被害人汪某(蔡集派出所辅警)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大概六点多钟,蔡某7父母到派出所报警,当晚是卓某值班。之后卓某说去出警,随同出警的辅警有其和张某1、蒋某、蔡某7。到蔡某7家楼下,其一行人下车。蔡某7看到他小舅蹲在楼道西侧花园边,蔡某7说穿红衣服的就是他小舅,说着就朝跟前去了。蔡某7走到他小舅面前有一米远的地方,他小舅就从后面拿出一把水果刀在手里,直接戳蔡某7胸口处。其上去夺刀并用脚踹蔡某7小舅,后又被他追跑,其被他用刀戳在后背处。后来卓某等人到现场把他制服。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蔡集派出所辅警)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六点半左右,蔡某7父母到所里口头报警,后值班民警卓某带其和蒋某、蔡某7、汪某四名辅警去镇北小区出警。几人从车上下来准备上楼时,蔡某7舅舅喊了一句“我在这儿”。看到蔡某7舅舅站在警车后面的花园绿化带旁边,几人就往跟前去,蔡某7走在前面。当蔡某7走到他舅舅跟前时候,他舅舅伸手在花园绿化带里的草里摸东西,其当时怀疑可能是拿刀,准备制止,但是事情太突然了,其从车里拿好警棍转过脸时,蔡某7已经倒地上了。其看见蔡某7舅舅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正在追赶汪某,汪某后背被划伤。后其三人将蔡某7舅舅制服。证人蒋某(蔡集派出所辅警)证言证实,蔡某7母亲到所里口头报警,是卓某接的警。因为是去蔡某7家出警,蔡某7开警车直接到他家楼底了。车停下来后,蔡某7先下车走在最前面,到楼梯口准备上楼时,蔡某7舅舅宋朋就喊了一声“不用找了,我在这。”顺声音方向看到宋朋在楼西侧路上,南边就是绿化带。蔡某7就走向宋朋站的地方。看到宋朋弯腰朝路南边草丛里找东西,等宋朋站起来才发现他手上拿了一把刀,当时蔡某7已经到宋朋跟前,宋朋就拿刀直接朝蔡某7身上捅去,之后宋朋又拿刀追汪某,后来被制服。(2)证人陆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六七点钟左右,其和几个人在镇北小区9号楼3单元门口聊天时,看到宋朋从小区门口进来先到8号楼自己家,后从8号楼到9号楼3单元,到楼上没停就下来了。没多会警车来了,车上下来五个人。宋朋看到警车上的人下来就到路南旁的树下摸东西,看到他拿了一把刀,小亮子正好从警车上下来,宋朋上去就用刀朝小亮子左侧胸口捅了一刀,之后宋朋追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小伙子,捅了小伙子后面肩膀上。证人蔡某1证言证实,其住在镇北小区9幢2单元10号车库。案发当晚其在单元门口聊天,看到宋朋到9幢3单元楼上,时间不长就下来到3单元门口西边,这时派出所的车到了3单元门口。其看见小亮第一个从警车上下来,之后看到小亮捂着肚子蹲在地上了,宋朋追一个辅警往西北跑,看到辅警背后脖子下面有伤口,还有一个民警胳膊也被戳到了。(3)证人魏某(蔡集派出所辅警)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五点多钟,蔡某7曾让其跟他出去一趟,说他舅打电话骂他妈的。后其和蔡某7父母、蔡某7一共四人到蔡某7他舅家,未找到人。之后蔡某7打电话给他舅,问他在哪了。后来蔡某7劝他妈不要生气让她先回家,之后蔡某7父母就上楼回家了。(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与宋朋居住在同一单元,案发当天下午,宋朋从楼上下来时,其曾对宋朋说有两三个小伙子找他,之后宋朋就朝前边去了。过了几分钟就听到前边乱哄哄的,听到有人喊杀人了。(5)证人蔡某2、王某1、蔡某3、胡某、秦某等人证言证实,其均系镇北小区居民,案发当天下午六七点钟,派出所警车到小区出警,后来有一名小伙子肚子受伤了。(6)证人蔡某4、宋某1(被害人父母)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因宋朋打电话骂宋某1,二人到派出所报警。后民警带蔡某7和另外三个人一起出警。二人随后骑电动车回家。到楼下看到蔡某7从警车上下来,宋朋在路边,蔡某7到宋朋跟前时,宋朋拿刀戳了蔡某7胸口,蔡某7手捂胸口向后退,血往外淌。宋朋又拿刀追另一个辅警。双方矛盾系当天下午宋朋打电话骂宋某1。之前因为宋朋和他老婆事情以及宋朋和他大哥宋某2之间的矛盾,其夫妻二人前去说过,宋朋认为他们偏袒宋某2。(7)证人赵某(被告人宋朋前妻)证言证实,其与宋朋于2016年5月31日离婚。宋朋与其兄姐因为老家房子的事情产生矛盾,之后也发生多次打架,曾报警处理。之前宋朋与他兄姐吵架时曾说过要弄死对方。证人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分别系被告人宋朋的哥哥、姐姐及伯父)证言证实,宋朋与其哥哥、姐姐之间因为老家房子、宋朋与妻子之间关系等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纠纷,曾报警处理过。(8)证人宋某6、宋某7、宋某8、蔡某5、张某2等人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宋某7、宋某8、蔡某5、张某2和宋朋等人在宋某6家帮忙,蔡某5、张某2等人询问了宋朋离婚的事情。(9)证人蔡某6(蔡集医院医生)、王某2(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证言证实,2016年8月5日晚上,蔡集医院、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本案三名被害人的救治情况。其中一名叫蔡某7的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镇北小区,现场具体情况及提取相关痕迹、物证等情况。宋朋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宋朋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提取相关痕迹、所穿衣服等。5.物证水果刀一把,当庭经被告人宋朋辨认,确认是其作案时使用;衣服及鞋子,当庭经被告人宋朋辨认,确认是其作案时穿着的衣物。6.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1)蔡某7系被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后大量失血死亡;汪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卓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9号楼北侧路面上3单元门附近多处血迹与蔡某7STR分型相同。(3)在排除同卵双生前提下,不排除死者与其父母蔡某4、宋某1具有亲子关系。7.其他证据(1)辨认笔录及监控截图、辨认照片等证实,宋朋对蔡集镇镇北小区内监控截图进行辨认,确认其案发当天进出小区等情况;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被害人汪某辨认出宋朋使用的作案刀具。(2)现场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刀具的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镇北小区12幢北侧的绿化带内提取到作案工具水果刀。扣押宋朋红色格子短袖上衣、大裤头、棕色皮鞋。(3)相关病历证实了三名被害人受伤后的救治情况。(4)接处警说明证实,2016年8月5日18时许,宋某1到蔡集派出所报警称其弟弟宋朋在其家闹事,请求民警处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朋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蔡某7及其母亲宋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宋朋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蔡某7的母亲宋某1与被告人宋朋系亲姐弟关系,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中存在一定的矛盾。案发当天因被告人宋朋认为自己离婚一事系宋某1外传而引起他人议论,遂打电话辱骂宋某1,从而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被害人蔡某7与宋朋并无矛盾,其在得知自己母亲被宋朋辱骂的情况下,打电话给宋朋并曾去找过宋朋,上述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之后蔡某7在其母亲报警的情况下,跟随民警一同前往,因该报警内容与其有一定利害关系,其随同出警的行为确有一定不妥,但其到达出警现场后并无不当言行。相反,被告人宋朋在并不知道民警出警的情况下,就已携带水果刀在蔡某7家楼下等候,看到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与蔡某7并未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即直接上前刺戳蔡某7并持刀追戳其他出警人员,其自身不能冷静处理家庭事务欲报复他人的主观故意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综上,被害人蔡某7对本案的发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宋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宋朋从轻处罚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 莉审判员 戴建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