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步浪罚金刑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黄步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步浪,男,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0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黄步浪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立案庭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依法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被执行人黄步浪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中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