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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顺天世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顺天世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高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1663号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016636T。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泰州市顺天世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开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亦农。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包华林,该公司员工。被告:高阳,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顺天世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计4890元,由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飞代理审判员  卢春明人民陪审员  戴霞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