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玉平、冯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玉平,冯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玉平被执行人:冯廷喜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廷喜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廷喜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信用社XXX账户及存款21464.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