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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明文与魏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文,魏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802号原告:周明文,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魏志红,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文与被告魏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