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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4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郝在女与卢兆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在,卢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在女,女,汉族,住府谷县三道沟镇。被执行人:卢兆清,男,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在女与被执行人卢兆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卢兆清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兆清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