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与周玉珍、周玉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周玉珍,周玉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789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住所:云南省嵩明县牛栏江镇新营西路**号。负责人李卫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继兵,男,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玉珍,女,汉族,1970年10月29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被告周玉卢,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与被告周玉珍、周玉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周玉珍已经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玉珍、周玉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108元,减半收取为554元,由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朝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月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