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邓祥庆与廖正明、张继仙及第三人刘建华、郑昌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祥庆,廖正明,张继仙,刘建华,郑昌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2号原告:邓祥庆,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正明,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被告:张继仙,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权(廖正明之兄),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超,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建华,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第三人:郑昌彬,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东兴区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祥庆诉被告廖正明、张继仙及第三人刘建华、郑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祥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正明、张继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祥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祥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邓祥庆负担。审判员 张 小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