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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龙昌元与开县权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昌元,向守权,开县权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197号原告:龙昌元,女,汉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朝阳,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守权,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开县权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裕河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532033467。法定代表人:赵付友。原告龙昌元与被告向守权、开县权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龙昌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昌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鸿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爱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