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旭珍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旭珍,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罗旭珍,女,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粮食局二楼)。法定代表人:何政岳。罗旭珍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收入7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