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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超、李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李楠,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女,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楠,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栋,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李楠、王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7533元,被执行人履行1783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第6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63元由被执行人李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