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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国佑、吴文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佑,吴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1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国佑,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被执行人:吴文彬,男,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彭国佑申请执行吴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莲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2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国佑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莲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2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