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建山与吕梁市离石区总工会下岗职工绿鲜品有限公司、武振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梁市离石区总工会下岗职工绿鲜品有限公司,王甲,武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梁市离石区总工会下岗职工绿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龙凤大街凤山农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武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德,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延锁平,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乙。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总工会下岗职工绿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鲜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甲、原审被告武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绿鲜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如二审法院能查清事实,请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7日签订《修建凤山底农贸市场门面协议书》,预计修建门面房2000平方米,预计修建完工实数连工带料,电路设施及下水通道等每平米150元,协议外还有硬化地面等附属工程。被上诉人担心工程资金问题,上诉人遂于2015年4月6日出具说明:“在凤山农贸市场给甲方修建活动房等工程款600000元整”,另注明“另外加付款补充协议”。2015年4月7日,被上诉人开始硬化院子,当月27日完工,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提供不出结算明细表,至今双方无法结算。2015年5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付款补充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以出租门面房收取租金的形式回收修建门面房及附属工程的修建费用,如租赁费收取后还不够被上诉人的修建费和利息费用,则剩余本息顺延至第三年为止结清为止。从2015年5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时起算三年,上诉人支付剩余款本息的期限应截至2018年5月4日,故上诉人的付款期限还未到,被上诉人不应提前起诉,一审法院不应当提前判决。2.原判决只认定付款方式按修建总平米计算,却没有查清实际修建的总面积,也没有查清实际应付的总工程价款。3.原判决认定付款期限为2015年1月7日,该内容已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否定和修改。4.原判决认定双方于2015年4月6日书写了书面说明与事实不符,实际上硬化地面于2015年4月7日开始。5.原判决认定工程款600000元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一次预计修建2000平方米,实际修建不足2000平方米,按上诉人委托的渠志生实地测量,实为187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0元计算,工程价款为281700元,硬化院子既没有面积又没有单价,无法计算硬化院子的工程价款。6.原判决错误认定让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武乙(原审被告)承担责任,武乙在本案所涉协议、补充协议及书写的说明中的签字均是代表上诉人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王甲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2.上诉人上诉所称的事实不存在,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上诉请求。武乙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本院认为,2014年12月7日,上诉人绿鲜品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甲签订了《修建凤山底农贸市场门面协议书》,由上诉人垫资修建。修建完成后,被上诉人主张工程已结算,依据为2015年4月6日甲方武乙与乙方王甲双方签字的说明。上诉人不认可已结算。2015年5月4日,原审原告武乙与被上诉人王甲签订《修建凤山底农贸市场门面付款方式协议书》,约定王甲以收取租金方式抵顶乙方的修建费用。在租赁房费第一年全部归乙方(王甲)的情况下还欠乙方的修建费用,剩余金额必须计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如2016年第二次的租赁费收取后还不够乙方的修建费和利息费用,则剩余款本息顺延至第三年结清为止。第三年应为2017年5月。原审原告王甲于2016年7月提起诉讼。本案所涉工程是否已结算,结算的依据是什么?按照原审被告武乙与被上诉人王甲于2015年5月4日签订的付款方式协议约定,本案所涉债权到期时间应为2017年5月,原审原告于2016年7月提起诉讼,其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审判决武乙承担本案债务有何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总工会下岗职工绿鲜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员 吕 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