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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夏尚有、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尚有,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8号申请执行人:夏尚有,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卫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521721030。法定代表人:杜正彬。本院因执行夏尚有申请对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泓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