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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彭志勇,上官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3618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阳,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9层东区。被执行人:彭志勇,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上官梅春,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执行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彭志勇、上官梅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3201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彭志勇、上官梅春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彭志勇、上官梅春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彭志勇、上官梅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志勇、上官梅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彭志勇、上官梅春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芳审判员 张亚军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毛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