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光华、史丹利化肥定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光华,史丹利化肥定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穰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华,男,1974年9月30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史丹利化肥定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智,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光华,原审被告史丹利化肥定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亚玲审判员 张宏峰审判员 何光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