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石伟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石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058347621。法定代表人:张如举。被执行人:石伟民,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石伟民在(2017)浙0604执98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伟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013元(含执行费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