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乌行忠与陈志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行忠,陈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乌行忠。被执行人陈志华。本院在执行乌行忠与陈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志华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