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黄涛,南花,宜春市晨铭实业有限公司,白国云,蒋春燕,陈鹏,陈素绚,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996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主要负责人:辛中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府桥路干部小区31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5065-X。法定代表人:黄涛。被申请人:黄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南花,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宜春市晨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北路669号商务楼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1618900K。法定代表人:白国云。被申请人:白国云,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申请人:蒋春燕,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申请人:陈鹏,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陈素绚,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樟树银河国际酒店六楼。组织机构代码:68346567-4。法定代表人:南冬。被申请人:南冬,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诉被申请人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黄涛、南花、宜春市晨铭实业有限公司、白国云、蒋春燕、陈鹏、陈素绚、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1.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黄涛、南花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2.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晨铭实业有限公司、白国云、蒋春燕、陈鹏、陈素绚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3.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黄涛、南花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晨铭实业有限公司、白国云、蒋春燕、陈鹏、陈素绚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黄涛、南花、宜春市晨铭实业有限公司、白国云、蒋春燕、陈鹏、陈素绚、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