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继兵与刘连宪、何光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兵,刘连宪,何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孙继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刘连宪,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何光友,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执行的孙继兵申请刘连宪、何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90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院夏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