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辉星、林碧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星,林碧惠,林镇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林辉星,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碧惠,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镇宗,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辉星与被执行人林碧惠、林镇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长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5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碧惠、林镇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