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阳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与济宁市龙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仁和航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阳县地方公路管理局,济宁市龙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仁和航运有限公司,余长国,霍邱县通源航运有限公司,周文俊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669号原告:青阳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交通楼。组织机构代码:48651905-5。法定代表人:高向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龙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世纪大市场南二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8715251-7。法定代表人:王兆好,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仁和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望路阳光威尼斯**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2839957K(1-1)。法定代表人:朱仁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长国,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通源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东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0441-9。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俊,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地方公路管理局诉被告济宁市龙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仁和航运有限公司、被告余长国、被告霍邱县通源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周文俊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阳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阳县地方公路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阳县地方公路管理局撤回对被告济宁市龙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仁和航运有限公司、被告余长国、被告霍邱县通源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周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青阳县地方公路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潘晓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莫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