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543号原告:吴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蔡雾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