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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543号原告:吴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蔡雾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