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涛与张钰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涛,张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赵涛,男性,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东一路27号,居民身份证610525198811170017。被执行人:张钰龙,男性,汉族,1989年05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西关庙后新村西长街26号,居民身份证61052519890529005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涛与被执行人张钰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钰龙自当月起每月偿还1500元,于2018年10月底还完。该协议已经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执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李峥嵘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