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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海兵、刘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兵,刘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林海兵,男,生于1980年9月16日,汉族,工人,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刘正,男,生于1981年6月14日,汉族,司机,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林海兵与被执行人刘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2652.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