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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法院与郭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峰,男,生于1971年11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刑初84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