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法院与郭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峰,男,生于1971年11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刑初84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