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汪建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萍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建萍,女,1966年2月2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建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庭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建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汪建萍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绿色伟哥”、“植物伟哥”等性保健品,在明知其购进的性保健品系��毒有害食品,仍在其经营的药店内进行销售。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汪建萍向顾某销售“法国虎哥”1瓶,得款人民币100元。2016年6月份以后,被告人汪建萍共售出“绿色伟哥”5盒、“植物伟哥”3盒、“印度胶囊”3瓶、“德国黑倍”2瓶、“Viagra007”3瓶。经鉴定,在被告人汪建萍销售的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汪建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汪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建萍的供述和辩解,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建萍明知销售的保健食品含有毒、有害成分而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建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汪建萍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绿色伟哥”、“植物伟哥”、“印度胶囊”、“法国虎哥”、“德国黑倍”、“Viagara007”等性保健品。被告人汪建萍明知其购进的性保健品系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其实际经营的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某药店内进行销售。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汪建萍向顾某销售“法国虎哥”1瓶,得款人民币100元。2016年8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与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上述药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绿色伟哥”25盒、“植物伟哥”13盒、“印度胶囊”3瓶、“法国虎哥”14瓶、“德国黑倍”6瓶、“Viagra007”5瓶。经检测:“绿色伟哥”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92.7mg/g,“植物伟哥”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63.1mg/g,“印度胶囊”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239.3mg/g,“法国虎哥”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131.7mg/g,“德国黑倍”检测出西地那非含量为60.9mg/g,“Viagara007”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65.9mg/g。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汪建萍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建萍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证: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绿色伟哥”、“植物伟哥”、“印度胶囊”、“法国虎哥”、“德国黑倍”等照片;2.书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出具的被告人��建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卷宗复印件;3.未到庭证人汪某、顾某、朱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被告人汪建萍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建萍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可能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经检测销售的食品当中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还指控2016年6月份以后,被告人汪建萍共售出“绿色伟哥”5盒、“植物伟哥”3盒、“印度胶囊”3瓶、“德国黑倍”2瓶、“Viagra007”3瓶,仅有被告人汪���萍一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公诉机关又未能补强,故该指控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汪建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建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的有毒、有害保健品,应予没收。因被告人汪建萍的犯罪行为涉及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此,对被告人汪建萍不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食品药品管理秩序及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建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向被告人汪建萍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绿色伟哥”、“植物伟哥”、“印度胶囊”、“法国虎哥”、“德国黑倍”、“Viagra007”,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钱 沁人民陪审员 朱长胜人民陪审员 李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