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8执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学才、吴林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才,吴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学才,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吴林胜,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才与被执行人吴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吴林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后通过扣留、提取吴林胜在岳西县鑫林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执行到位5000元,现吴林胜名下的房产正在另案处理中,吴林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储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