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某1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曾用名李某2),住德惠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1在担任德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管理科科员,负责德惠市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确定离退休人员工资停发、续发工作期间,未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致使离退休社保人员于清学等14人死亡后仍由其家属领取社保待遇,共计人民币515,181.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德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管理科从事公务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自己没有主观故意,而且2009年、2010年、2012年长春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主要针对70岁以上退休人员全面认证,70周岁以下达到30%就可以,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1在担任德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管理科科员,负责德惠市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确定离退休人员工资停发、续发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按照2003年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离退休人员逐年进行指纹采集,而是根据指纹采集时各社区、乡镇提供的退休人员名单信息上报,自2007年至2015年致使离退休社保人员于清学等14人死亡后仍由其家属领取社保待遇,共计人民币515,181.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已挽回全部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聘用制干部同一城镇变更工作单位审批表》、《干部介绍信》、《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等;姚俊英、肖俊岩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一致,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德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管理科从事公务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李某1所在单位部门工作量大、人员少的实际情况,且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不同年度中要求对70岁以上离退休人员认证率达到100%,70岁以下退休人员认证率不低于30%,由乡镇、街道社区进行见面登记即可,因此所造成损失系多因一果关系,并非被告人李某1一人造成,被告人李某1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李某1认罪悔罪,所造成的损失已全部挽回,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富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咏梅 微信公众号“”